问题 | 生产许可证取消了吗 |
释义 | 生产许可证没有取消。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办理许可证时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生产许可证没有取消。只有部分被取消生产许可证,如:税控收款机;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输电线路铁塔;铜及铜合金管材;棉花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橡胶制品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去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步骤如下: 1、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上报给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3、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检查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业务科审查资料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5、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6、市局审查合格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资料合格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8、当后续现场审查和样品检验合格后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组织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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