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异议行政复议具体该怎么弄 |
释义 |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天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复议申请书不完备的,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商标事项主要是:其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的。其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权限和程序的,决定予以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其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复议结论;不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是终局复议决定时当事人履行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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