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反诉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反诉要求被告以本诉为前提,向法院提起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反诉与本诉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独立性和提起时间。反诉与本诉不一定要合并审理,但具有牵连性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提起反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提起反诉的条件如下: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 4.必须是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本诉与反诉的区别是什么 本诉与反诉的区别有三点: 1.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2.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3.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三、反诉和本诉一定要合并审理吗 反诉和本诉不一定要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在诉讼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等方面具有牵连性。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民事诉讼提起反诉的条件包括反诉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并且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抵销本诉的请求,并且必须在本诉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独立性和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和本诉不一定要合并审理,但具有牵连性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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