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征地补偿标准上调 |
释义 | 一、山东征地补偿标准上调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法定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含地上附着物、青苗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规定价格。 2、本次标准的制订在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广泛征询了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体现了被征地农民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同时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兼顾历史价格的延续性,统筹考虑社保安置、就业等多渠道措施,推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上调幅度控制在10%至50%范围内,调整后的辖区内最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参考当地征地过程中所要求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三项税费之和,突出低价区片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最低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提高到5万元/亩以上。 据了解,我市一直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设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下限,通过挖潜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切实安排好社会发展用地,保障民生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的重点项目、重要产业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中心城区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55公顷以内。 二、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省自然资源厅: 你厅《关于呈请批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请示》(鲁自然资〔2020〕140号)收悉。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 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文件出台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四、你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同地同价、维护权益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价格,确保征收土地程序合法,补偿资金到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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