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全面中的三小责任。家用汽车综合保险、家用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损失赔偿责任保险等五种普通保险条款与各种特约条款的组合,保险三全原则承保与机动车辆有关的各种风险。而我国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仅由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险种组成,保险三全原则显然不能满足投保人多种类、多层次保险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