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国防法规所具有的特殊性质 |
释义 | 我国国防法规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如下: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的特性: 1、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 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 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仲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3、国防法规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把自己有关国防建设的意志以及国家的意志,通过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立法活动。 综上所述,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国防法规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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