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案子到检察院了,如果可适用速裁程序的,一般在十日内能到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一个月能到人民法院;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