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的特点在于: 第一,最高额保证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权提供担保; 第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是多个; 第三,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额是在一定期间发生的,并且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 第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应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这一权利,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则保证人不享有该权利,不得单方终止保证合同。 一、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 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即可实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较之普通保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最高额保证区别于普通保证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具体体现为: 1、不特定性 在普通保证中,被担保的主债务是现实存在的债务,且保证合同的成立,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对未来债权为保证可谓是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未来之债务,无须于保证债务发生时既已现实地发生,以于将来有发生之可能性为已足。 2、连续性 普通保证中,主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一个合同,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连续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是由几个连续发生的合同债权组成,各个债权之间既具备内在的联系,又可以相互独立存在。 3、期间性 根据债法基本原理,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是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4、同质性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系列并非多个任意债权的组合,它们必须是同种类债权,产生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同一性质的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