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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诉后能否再诉
释义
    可以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
    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证据。此外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二)审查
    1、审查形式。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方式。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
    二是调阅原审案卷;
    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4、审查业务部门。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的部门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四)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关于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应以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原审审判人员虽然对案情较为熟悉,但存在先入为主的可能,且该诉是为撤销其先前承办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抵触。关于审理之后的结果,诉请成立的,改变或者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诉请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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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