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市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经国务院股票证券管控机构准予,股票已向社会发布发行; 2、公司总市值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三年以上,三年间不断盈利,该公司要依规不断创新发展,或者在《破产法》实行后,企业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设立为股份企业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公有制经济大中型公司,创建的时间能够持续性计算; 4、持有股票的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左右,每股净资产持有人在1000人左右等,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在企业股票总数的25%之上的,公司净资产总额超出人民币4亿的,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占比在15%之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以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会计报告无谎报记录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