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上市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经国务院股票证券管控机构准予,股票已向社会发布发行;
 2、公司总市值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三年以上,三年间不断盈利,该公司要依规不断创新发展,或者在《破产法》实行后,企业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设立为股份企业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公有制经济大中型公司,创建的时间能够持续性计算;
 4、持有股票的面值达到人民币1000左右,每股净资产持有人在1000人左右等,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在企业股票总数的25%之上的,公司净资产总额超出人民币4亿的,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占比在15%之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以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会计报告无谎报记录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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