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土地可以抵押吗? |
释义 | 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可以抵押。 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用地、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5、依法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6、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 7、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且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 8、改变土地用途未交纳土地收益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9、抵押权终止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的; 10、未经依法处理的闲置土地; 1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或土地登记被注销的土地; 12、地面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 13、已预售的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14、以公共绿地或公共设施配套用地单独抵押的; 1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抵押双方注销土地抵押登记的申请;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做土地抵押等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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