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的建筑物是不属于抵押财产的,同时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一并进行处分,其次就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是优先受偿的。 3.产权所有人是完全可以对建筑附属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但如果是非产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添附的,其权属问题依旧要看产权人的意思来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违章加盖的建筑物即便得到了产权人的认可,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4.一般来说,如果建设用地已经用于抵押了,那么在该地新增的建筑将不属于抵押财产。后续该建设用地实现抵押权时,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一般情况下对于加盖的建筑物,通常会默认为已签订抵押协议优于未签订抵押协议。对于债权人来说,因为原建筑物的价值在折算抵押后已经完全可以覆盖借款本金,也就是说“加盖建筑物”即便可以进行抵押带来的不过也是“额外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