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供地役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 |
释义 | 下列情况下供地役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地役权人违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 一、地役权属于物权么 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地役权的获取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三、地役权何时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公民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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