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是否能单独抵押 |
释义 | 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一、地役权如何定义 地役权,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利用另一方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一种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地役权释义指什么 地役权是指双方进行协商并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方不动产之上订立有利于己方的,供己方不动产便利之用的一种物权。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且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此外,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不动产权利状态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的权属状态的意思是一种房屋状态。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如下: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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