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都有哪些 |
释义 | 依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的特征都有哪些?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权利人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此,地役权的实现必须以使用供役地为条件。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为必要的附属行为,例如地役权人为实现其取水权,需要从供役地上通行。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地役权人应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 地役权的流转方式都有哪些 地役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是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的一种他项权利。地役权主要包括:建筑支持权、采光权、眺望权、取水权、道路通行权等。地役权可以由于弃权、解除、失效和某些其他原因而消灭。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买房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买房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买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买房合同,否则属于无效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买房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买房合同视为无效。三、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买房合同。以欺诈为目的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买房合同。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买房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买房合同。五、乘人之危签订的买房合同。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买房合同。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买房合同。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买房合同无效。七、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房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买房合同无效。 认定逾期交房的情形都有哪些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开发商因购房者不交纳费用拒绝其入住。3、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多买,致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无法向购房者交房。4、开发商本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但因工作中发生失误,迟延通知购房者收房。5、购房者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入住。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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