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对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可以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