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更正、更改民族族别的,除了带上现有的家庭户口本之外,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2、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18岁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年龄在18——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 3、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4、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由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居民更改民族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