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
释义 |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如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 :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初审,拟同意的,报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拟同意设立为寺观教堂的,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4、对设立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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