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什么方可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释义 |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团体的申请文件; 2、《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宗教团体公章); 3、拟设立地信教公民情况说明; 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基本情况(简历)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5、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简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是宗教教职人员的还要提供教职人员证复印件,是信教公民的提供信教的相关证明); 6、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7、拟设立地村居及乡镇(街道)政府部门意见; 8、县级政府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手续; 9、县级政府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如:拟建场所平面图、鸟瞰图及历史遗留房屋、石刻的照片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2、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公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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