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照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可以咨询自己的单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1)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转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5)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后未再就业; (6)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和遗赠人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 (7)员工或其配偶在贷款期限和还款金额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8)员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