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将纳入监管范围,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一、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部门职责 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成立了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职责被明确界定为四个方面: (一)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 (二)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拟定公开发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四)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长期以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一直处于模糊地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各地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案件不断出现,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迫在眉睫。为此,监管部门2006年就积极筹备成立相关部门,以对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管。业界也有人将其通俗地称为发行二部。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公室的成立则意味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意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界定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同时此举标志著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这一办法的出台,弥补了交易所上市之外的有股票募集行为公司的法规空白,有助于完善场外股权转让市场的监管,从而保护更广泛的投资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