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没有约定期限的,在不影响合伙企业经营运作的情况下,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约定合伙期限的,需要满足: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以,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以很好的约束合伙人不得随便将出资抽回。同样的,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也有这样的意思。 一、设立合伙企业具备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