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拟财产维权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虚拟财产维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界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中凝结了社会劳动,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网络虚拟财产被创造或被获得以后,并没有停留在自我满足的层面上:运营商通过自己的经营操作与提供服务,将之作为赚取利润的工具;游戏玩家或帐户使用者通过使用该虚拟财产而获得娱乐的享受或实用的价值;同时,游戏玩家还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出售或交换自己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如此一来,虚拟财产不但被赋予使用价值,同时还具有交换价值,俨然成为一种商品。虽然有人以“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不能被称为‘财产’就在于其不具备绝对稀缺性”来质疑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部分虚拟财产没有进入交易流通的环节,或在目前不受鼓励,就否定大部分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网络的开放性与可复制性特征决定了虚拟财产之“绝对稀缺性”的缺失,但大多数虚拟财产都具有相对稀缺性,虚拟财产网络拍卖场的大量存在、现实中虚拟财产买进卖出的频繁发生、用户为虚拟财产一掷千金的投入与花费,都证明现实的供求法则在网络空间里同样有效,进而证明其价值的存在。 (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属性 虽然很多人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意义,但是对于其作为权利客体的属性的认识却千差万别。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物权说,主张将虚拟财产视作和“光、热、电”等类似的无形物来加以保护。2、债权说,认为用户与运营商达成了一个游戏服务合同,因而用户对运营商可以主张债权。3、无形(体)财产说。该观点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一种全新的财产类型。4、智力成果说。这种学说认为,虚拟环境中因为有了“玩家”的参与而有了人格和思想上的独创性,故应该属于智力成果。5、物权债权双重属性说。该观点主张“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既有网络运营商的占有,又有网络用户的占有。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具有特殊的双重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认定过程实际上就是其债权与物权状态的动态分布过程。这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网络虚拟财产权。”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 既然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的、非物质化的财产,能够作为一种私人财产而被拥有,那么,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便是:它归谁所有?有人主张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理由是: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虚拟财产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客户拥有的只是使用权。用户付出的金钱或劳动并不能成为其拥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充分理由。因为用户金钱的付出换取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或者理解为用户租用运营商网络虚拟财产的租金。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物的一种,在发明、创造、研发与生产的阶段,由于其尚未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尚未有他人为其支付对价、进而对其主张独有的、排他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便属于发明、创造、研发甚至是生产它的人。但一旦包含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游戏或其他形式的网络服务进入运营阶段,玩家或用户可以通过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通过获得独一无二的帐户和密码而固定地、排他地行使其权利,我们便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移转。此时,虚拟财产应当归属特定的玩家或用户所有。 二、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基础 (一)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价值基础:虚拟财产的个别交易及其产业化 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财产一样,具有以下三个法律上相关的特性:竞争性(rivalrousness),持久性(persistence)和互相连接性(interconnectivity)。竞争性使得一个物品的所有人排除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使用,使“我”可以投资“我”的财产而不用担心别人会夺走它;持久性通过确保“我”的财产持久存在而保护“我”的投资;他人使用我的资源使得我的资源变得是可欲的、可市场化的,互相连接性使得我的财产增值。正是这些特质使得虚拟财产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随之而来的便是是虚拟财产网上或网下交易市场的形成。经考察,虚拟财产市场的形成大体有四种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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