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录音制品应当向谁支付报酬 1、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需要向著作权人付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如下: 1、文字作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