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等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减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等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乘以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等于(实际年龄减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等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 (4)60周岁减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等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减(实际年龄减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等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5年。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