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办理灵活就业 |
释义 | 办理灵活就业流程如下: 1、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准备办理个人灵活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 2、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4、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个人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个人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灵活就业情况核实记录表》; 5、核实结果与《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一致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并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核实结果与《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向个人反馈结果。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6、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制作证件; 7、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相关证件原件交还个人。 灵活就业需要带的材料有: 1、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填妥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并经劳动者本人签名或盖章; 3、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失业登记仍有效的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失业手册或原失业证; 4、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复印件; 5、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 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 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