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股份制改革较好地解决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更好地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城郊农村劳动力因国家征地建设而产生的去、留矛盾,促进农村的分工和农村朝着城市化的方向发展;有效地组织和筹集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有利于政企分开,改变过去村干部包揽过多,行政干预过多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