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听证事项的,适用本办法。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一、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延期听证、回避; 3、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4、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5、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