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与赔偿金能否并用? |
释义 |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具有惩戒性质,可以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赔偿方式,可以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存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应遵循一定规则,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则直接适用定金,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法律分析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然而,鉴于定金具有惩戒性质,其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因此定金应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赔偿方式,可以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存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三)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规则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以定金的形式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可以请求赔偿超出定金之外的损失。 四、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同时适合吗 能。相比损害赔偿金的补偿性,定金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者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结语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应遵循一定规则。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于担保、证约和预付款三种作用。而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适用于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的赔偿方式。在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应根据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定金小于实际损失以及当事人明确约定而定。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则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可以请求赔偿超出定金之外的损失;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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