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子女,遗产谁能继承? |
释义 | 遗产继承法规定了无子女的人去世后,配偶和父母是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应均分遗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依次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遗产分配原则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配,但特殊情况下可不均等分配,如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可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继承人可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条件。 法律分析 (一)、无子女的人去世了遗产可以捐赠,也可以留遗嘱给自己想要给的人,当然还可以按法定继承来继承,死亡当事人的配偶(不管是几婚,只要有婚姻登记证就是,也不管登记了几天。)以及父母(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在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应该均分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开始后的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有关没有子女遗产归谁继承的其它问题,还可以咨询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找继承人。可以看出,在遗产继承的问题上,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充分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遗产继承的原则是根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例如对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或者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同时,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均等分配遗产。如果您有关于无子女遗产归谁继承的其他问题,建议咨询政府相关部门或律师,以便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寻找合适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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