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犯罪嫌疑的人也有其他情况带回派出所的。带回派出所必须有正当的原因。一般是证人,受害人,当事人,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犯,现行犯,和有可能破坏治安秩序或威胁到公民、单位安全的精神病人,乞讨者、醉酒者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而公民在没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也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等工作,但是带回派出所后询问时间一般不超过8个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