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主要有: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3、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