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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释义
    保险合同暂时中止,它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保险合同暂时失效,不再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与彻底终止的保险合同不同,暂时中止的合同依然是存在的,可以在中止合同后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保险公司会继续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不过却要重新计算观察期或者要对被保险人进行重新核保。
    一、保险合同涉及哪些人
    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还存在两种关系人,这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二者是同一人。比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为自己的财产投保,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本人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合同中还存在两种关系人,这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二者是同一人。比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为自己的财产投保,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本人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条件有什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条件如下:
    1、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且无保费自动预付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暂停,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效力暂停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在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
    3、保险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果被保险人投保股息保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索赔,但由于保险责任不包括医疗保险,自然无法得到赔偿;
    4、保险事故免除责任,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规定不赔偿的项目,如两年内自杀等;
    5、签订的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但无法律效力的人身保险合同;
    6、免责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中,将明确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免责时间称为免责期,在此期间免赔,一般长期寿险免责期为180天;
    7、缺乏必要的索赔文件和材料,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受益人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材料,以确认是否为保险责任事故;
    8、弄虚作假,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在查明事实后可以拒绝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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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