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一户一宅真正实施是哪年 |
释义 | 一户一宅政策是在1986年实施的。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第62条所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农村实施一户一宅目的是什么? 1、新生儿分到地 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非常多,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农村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容易导致很多本该分到土地的新生儿无地可批,要知道土地是有限的,可是人是一直会有的。因此整治一户多宅,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势在必行。 2、防止非法买卖 农村要是一户多宅,那么有些人会把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卖给集体外的人,而宅基地不具有商业性质,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无权出售自己的宅基地。为了保证宅基地的合法性,才进行“一户一宅”的限制。 3、保护基本农田 我国农用地现状严峻,而农村很多一户多宅都是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建房,因此为了强化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基本农田,保障全国人民的长远生计,国家实施农村一户一宅。 农村一户一宅多余宅基地怎么办? 1、退出补偿 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情况,主要包括合法继承、内部成员合法获取等,这类宅基地在农民自愿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宅基地,那么是可以获得国家一定宅基地退出补偿。 2、拆除处理 如果是建新房未拆老房的,强制占用宅基地,欺骗获取宅基地建房的,合法继承后未经批准新建或改建的,这几类宅基地将会进行拆除处理。 3、缴纳税费 对于一户多宅处理办法,各个省份政策有所差异,目前部分地区试行了有偿使用制度,也就是通过缴纳超占宅基地面积税费,进行有偿使用。 4、退还集体 一户多宅情况的,可以主动将宅基地面积退还村集体,或者是将多出的宅基地转让给同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们。 5、其它处理 要是古建筑、文物等具有历史价值的,或者拆除后影响安全的,会进行暂时保留处理方法。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要是符合分户条件,可以分户将其合法化。 城市商品房为何不规定一户一宅? 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拥有无偿使用权。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将使用权给建设单位,城市居民是要花钱购买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子变成了商品,可以任意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年限没有规定,而城市商品房使用年限为70年,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不违反规定,是可以永久使用的,若是农村每户都有多块宅基地,持续下去将会对土地资源造成严重浪费。 城市个人拥有的房产越多,业主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也就越多,属于商品性质,所以在房产持有套数上,农村和城市的规定具有差异性。而这几年全国一二线城市也实施了住房限购政策,城市购房数量也是有限制的。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解读了,总之农村和城市之所以不能统一实行"一户一宅"策略,是因为住房性质、土地性质、房产制度差异导致,城市房地产市场于商品交易市场,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拉动国民内需。 而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分配所得,属于福利性质,其住房也不具备交易属性,所以只有严格规范管理才能不失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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