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8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