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汽车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1)变更后的车身颜色;(2)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3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4)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5)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6)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7)变更后的使用性质;(8)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9)变更登记的日期。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