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3、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4、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5、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6、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7、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的方法如下: 1、车主携带所需资料,开车到车辆注册地车管所办理; 2、车辆通过专门的查验通道,开始查验车辆; 3、车管所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查验,查验完成后,车主到查验服务处确认信息; 4、车主到业务大厅导办服务台装订手续,排队等待办理; 5、装订手续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办理业务,然后到对应窗口进行办理; 6、携带受理凭证到收费窗口交费; 7、车主到取证窗口打印机动车登记证书。 综上所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的,车辆基本情况变更的都需要办理申请,对车辆进行查验,确认信息。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