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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违法建筑应该长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依据
释义
    首先,违法建设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违法建设行为的后果是违法建设的存在,违法建设的存在就是违法建设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有前因才有后果,所以说,只要违法建设没有被拆除,违法建设行为就处于继续状态,何时发现均可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追究其违法建设行为。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其次,就违法建设而言,无论其存在的时间多久,其违法建设的性质不会改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想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对在任何时候被发现的违法建设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否则,就达不到“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目的,发挥不了法律惩罚违法行为的功能作用。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是持违法建设未被拆除或者采取改正措施的,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未经过的观点。
    一、其它违建的规定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封、限期拆除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
    从规划许可的角度认定违章建筑,应当由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进行认定,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城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才可以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认定之前,城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不能在执法过程中自行认定违章建筑。但是司法实践中,城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往往把违章建筑认定这一程序遗漏了,直接进入责令限期拆除的执法环节。
    此外,即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是必然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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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