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
释义 | 一、深圳低保户的条件是什么 1、深圳低保户的条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二、深圳低保户补助标准是什么 深圳低保户补助标准如下: 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365元/人/月; 2、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2048元/人/月;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2184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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