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如何应对司法鉴定投诉答复不服? |
释义 | 司法鉴定投诉答复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如原鉴定人无资格、未回避或其他情形。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重新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超出业务范围、材料不真实、鉴定不合法或违背公德、不符合规则或技术规范、超出能力、同时委托其他机构等情形的鉴定委托。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得受理。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投诉答复不服的怎么处理 1、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投诉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结语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投诉答复不服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具体情形包括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执业资格、未回避应回避的情形等。同时,司法鉴定机构也有一些情形下不得受理鉴定委托,如委托事项超出范围、鉴定材料不真实等。以上是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投诉不服处理和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情形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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