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家属院的房屋性质是怎样的?你们有具体的建议吗? |
释义 |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 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产权性质划分 按照房屋产权性质的划分主要区别是土地的由来,主要可分为私产平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类型。另外,根据国家住房相关政策的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分为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胞房产、涉外房产和其他房产8大类。 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现行房产测绘的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总共分为八大类: 第一类: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 第二类: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三类: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四类: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五类: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六类:港、澳、台胞房产。具体又分为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 第七类: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建造合伙购买的房产,又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 第八类:其他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产,都归在这一类。具体有四种:其他产、代管产、宗教产和社团产。 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商品房产权:按照商品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②按照回迁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③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已购公房(房改房)产权: ①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包括:成本价购买、标准价购买及标准价优惠产权购买); ②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房屋产权性质不同所销售的对象也不同 由于房屋产权性质不同,所以决定了其销售对象不同。商品房产权的房屋其价格由于是受市场供需价格决定的,所以在销售对象上没有什么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则不同,由于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享受免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所以在销售对象方面,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本市城镇职工,其次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第三个条件须是无房职工或住房没达标的职工。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由于集资建房也是为解决职工自身住房困难,在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自愿建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建造的房屋,其土地是免交土地出让金的,所以在销售对象方面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 而房改房是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的,已购公有住房通常俗称房改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各产权单位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房改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这类房屋来源一般是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屋、集资建房等。法院家属院的房屋性质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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