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南京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