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微信上的 借条 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想要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还需要提交其他 证据 加以辅助。 而微信上的借条是属于电子数据,也是 证据种类 之一,但同时,要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时,欲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尽量辅以其他证据加以辅助,比如银行的转账回单或者取款凭证、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的凭证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