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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各种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本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本行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得以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二)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避免无意识地面对风险,保护资产安全;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和可靠;
    (五)确保本行经营管理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条 内部控制应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有据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在经营管理中,尤其是设立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均应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具有高度权威性,本行内部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具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五)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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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