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 1、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 2、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4、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5、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故而,所约定的撤销权“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综上所述,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形成权的行使效果与诉讼时效经过效果不同;因为形成权多以除斥期间作为行使的期限,这个期限不仅是不能产生中止、中断、延长法律效果的不变期间,而且在该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不行使形成权,则丧失形成权,在实体上即不能再享有该权利;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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