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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过户营运证变更
释义
    车辆过户营运证变更方法如下:
    1、经营者要求将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过户、转籍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向经营者出具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车辆管理档案中。
    3、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
    5、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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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