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其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 在共同申请场合,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场合,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 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完成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