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主是否有权取消租客居住权? |
释义 |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保障租客权益,限制房东涨租金解约。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影响二手房交易,新业主无法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设立需登记备案,不得转让、继承,期限可超过20年。居住权消失条件为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 法律分析 可以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新规,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相关特征: 1、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备案才生效; 2、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朋友、父母、同事、老婆、保姆等任何人。 3、居住权一旦确认,撤销只有两种方式: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同意撤销居住权,或当事人死亡。 4、居住权登记年限可以超过20年。这一条法令可比法拍房里的租约可怕多了。 居住权的撤销规定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居住权会带来哪些影响? 居住权有利于保障租客的权益 居住权的制度设计可能有助于保护租客的利益。不少房东往往会随着租住年限的增加要求上涨房租,如果不同意就通过其他手段逼迫租客退租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后,如果租客想要长期租房,可以与房东额外再签订居住权合同,设立与租赁年限同等时间的居住权,将进一步保障租客的权益。这样即便房东想涨租金解除租赁合同,但如果居住权期限未满,租赁合同解除后,房东也无法再次出租获利。 居住权影响二手房交易 新增“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实际上是把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 甚至就算房屋完成了过户,新业主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无权赶走居住权人,导致无法入住。因为“居住权”的消灭,是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失。 结语 《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对于保障租客权益和房屋交易产生了重要影响。居住权的设立通过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具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在房管局登记备案,且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可以与产权分离,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转让给他人。居住权的撤销只能通过当事人同意或当事人死亡来实现。此外,居住权的存在可能对房屋交易造成限制,新业主无权赶走居住权人,直到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保护租客权益和确保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中居住权期限若按约定到期,则完成注销登记,居住权便撤销了。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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