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德市拆迁赔偿标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不能简单概括。具体范围也在文中给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了拆迁补偿政策,因此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征收范围:红庙街以东、高专路以南、三闾路以西、建家路以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详见规划蓝线图。 一、拆迁赔偿标准 1、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拓展延伸 常德市拆迁中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在常德市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拆迁补偿款应当根据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相应的补偿。 2.拆迁安置: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属于拆迁范围内,或者因拆迁无法在原址重建房屋的,应当依法进行拆迁安置。拆迁安置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房屋调换等。 3.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在拆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拆迁人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被征收人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4.搬迁及临时安置费:拆迁人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并承担被征收人搬迁及临时安置期间的费用。 5.停产停业期间的生活费用:被征收人在拆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拆迁人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期间的生活费用补偿。 6.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拆迁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7.拆迁人违约责任: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法律救济: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款分配方案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包括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补偿、拆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期间的生活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拆迁人违约责任等。被拆迁人应当充分了解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具体范围也在规划蓝线图中有详细说明。对于被征收人,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地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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