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况下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申请延长15日;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五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